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学院的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层次,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务院、教育部、公安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等制度条例要求,结合我校《海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海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海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海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精神,特制定本规程。我院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的教学或科研场所,是保障学院优质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学院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据教学大纲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海南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一条 学院实验室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以学院管理为主,系参与管理为辅。学院设有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行使全部实验室管理职能,各系协助分管本系实验室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管理工作由学院党委领导,学院院长牵头,实验室管理工作分管副院长主持,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配合执行,各实验室负责人(专职实验员或兼职管理教师)为直接责任对象。
第三条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设置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人。其中,主任统筹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全局工作,副主任分别承担实验教学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实验室安全等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各实验室对易燃、易爆、有毒、辐射等有害危险物品要设有专库或专门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要按照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做好实验室工作环境管理、监督和劳动保护及技术安全认定等工作。要根据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工作的有关规定,采取治理措施,制定管理办法,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七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除学校统一制定各种管理规章制度外,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技术操作规程等。要逐步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做好实验室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学院每学期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状况进行考核、评比。对评选出优秀管理人员,学院给予表彰奖励,对于不称职的实验室管理人员,学院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
第九条 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定期对实验室的各项指标及工作进行综合性的评价,以便交流信息、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促进各项工作的提高。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及任务
第十条 根据实验室使用对象及使用需求,将我院实验室划分为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创新创业实验室三类。具体实验室类型由学院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核定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学院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所建立的实验室必须是全校多学科共用的或者是在一级学科上建立的,同类实验室校内没有重复设置。
(二)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等项任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每学年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应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三)逐步建设达到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每次实验每个学生实验操作面积要逐步达到2平方米以上。
(四)有足够数量的仪器、配套的设备,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五)设置实验中心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实验室工作人员。配备专职人员数主要根据实验教学工作量和仪器设备配置情况来确定。
(六)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院实验室原则上按系划分,但由于学院现行实验场所限制(待搬迁桂林洋校区后再行调整),对于同一学科或实验内容相近、设备配备大致相同的几门课程可合并在一个实验室。
第十三条 学院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海南师范大学的发展规划、物电学院的专业设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项目与要求,结合我院的学科发展方向和科研、培养人才的需要,以及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
第十四条 学院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的经费投入。实验室的建设根据学院的发展计划,系提出实验室建设具体方案要求,学院研究讨论后上报学校。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可通过校际联合、校地联合,也可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积极引进外资和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六条 根据教学大纲规定和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教师,保质保量地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学院实验室应当吸收先进的实验技术、手段以及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的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十八条 完成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和效益。结合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发挥设备潜力,不断提高实验装备水平和实验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 学院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采取各种形式对学生开放,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搞不正当的协作交易。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准确无误地完成学校职能部门布置的数据信息统计上报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结合本职工作性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并贯彻实施。采取在职在校学习为主,派出脱产学习为辅,长短期结合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工作人员水平,努力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有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人员及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实验中心主任和各专业实验室主任由学院聘任或任命,原则上选聘具有高级职称、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各专业实验室主任由系主任兼任。副主任人选可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分管副院长、实验中心主任提名,并由学院考核任命。
第二十二条 学院现行实验室管理人员由实验室专任管理人员和兼任管理实验的理论任课教师组成,并统一由学院省级教学示范中心调度。无特殊理由,学院任何教职工不能拒绝参与实验室管理,不服从学院工作安排,应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暂缓聘任一年,不予具体工作安排。
第二十三条 专任实验室管理人员,按坐班方式考勤,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兼管实验室的理论课教师管理实验室时间自行安排,每周不少于两天,工作量可依据管理实验室的规模和强度,按照实验课时进行计算。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范围是:
(一)主持各实验室的日常工作,带领实验室人员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对外服务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任务。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三)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制定实验教学计划,编写或优选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按照计划组织实验教学。
(四)根据本室承担的任务,组织编报实验材料、仪器设备计划。
(五)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
(六)负责对学院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领导并组织本实验室人员完善实验室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及时吸收科研和教学新成果。
(七)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积极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验中心主任与各系主任组成实验室管理协调小组,协调实验室有关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召集人为学院实验示范中心主任,对分管院长负责。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落实上级的指示,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检查督促学院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编报实验室的各种统计数据。
(三)制定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同时检查实施效果并加以完善。协调各实验室的工作,组织、实施实验室评估、评比、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计划,论证并拟定实验室设置与布局,拟定仪器设备配备方案,执行年度采购计划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率。建立并完善实验设备的科学化、系统化管理体系;主持大型精贵仪器的论证和验收;负责实验设备的调出、调入、报废、报损等。
(六)负责实验队伍建设。
(七)组织和协助全体实验室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日常实验耗材采购报批手续。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工作。
(八)检查实验室安全、卫生;督促并做好有关实验室劳动防护工作。
(九)做好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范围:
(一)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增强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意识,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努力为教学科研创造最优环境和条件。
(二)执行学校有关实验室的工作计划,参与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按时上下班,有课时应提前到岗。不得擅自离岗,随时准备解决实验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实验教学正常顺利地进行。
(四)协助任课教师编制实验教学运行表,按时做好实验教学准备工作,开课前对所负责的实验仪器整理、调试,确保实验课正常进行。实验课后,检查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卫生情况。
(五)掌握所开设实验项目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操作技术,熟悉开出实验所需的软、硬件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流程。能根据实验教材进行实验,能协助实验教师做好实验指导工作,能回答学生实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六)掌握一般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基本原理,能对实验工具和设备进行基本的调试、维修和故障排除,定期对实验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七)认真填写各种实验室记录,并仔细保管和归档。
(八)每学期末根据下学期的教学计划,上报下学期所需实验物资的购置计划;在学期初购齐并验收所需消耗品。对所属物品的数量和存放位置做到心中有数,确保实验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九)做好实验室设备、工具资料和财产的保管工作,现有设备要有财产明细帐,每学期检查一次,注明报损情况,做到帐物卡相符,设备、工具等出借须按规定办理。
(十)定期参加教研活动,不断总结经验,协同教学人员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进教学、管理方法,钻研业务,提高实验室工作水平。
(十一)要有强烈的安全防护意识,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熟悉实验室水、电、煤气管道的走向情况,对掌管实验室的安全、卫生负责。
第二十七条 实验任课教师规范:
(一)必须服从实验中心统一指导、统一调动、统一安排,认真做好实验准备情况的检查核实工作,做好预备实验。
(二)开学初必须认真编排实验教学运行表,上实验课须提前进入实验室做上课的准备工作,不得迟到。
(三)必须认真讲解和指导学生实验不得随意采取放羊式教学,示范动作必须规范化,及时发现和纠正学生操作错误,注意实验安全,防止公物遗失与破坏。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不得无故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做与实验教学无关的事情。
(四)督促学生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章者要及时制止和批评教育。培养学生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
(五)若实验延时,实验教师必须坚持在场,只有学生全部离开实验室后,实验教师方可离开。
(六)对首次开设实验课的指导教师要求必须有详细的备课教案,做好每个实验的试讲、试做及记录,完成试作报告。
(七)提前一周将实验所需的仪器、药品等,按要求交给实验准备人员,以便做好实验准备工作。
(八)协助实验室制订所需仪器、药品采购计划。积极向实验室主任提出加强、改进实验室建设和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九)每次实验结束,及时、如实填写实验室工作记录。
(十)实验结束后,应指导、督促学生回收物品、整理仪器、打扫卫生、关好门、窗、电器等,确保实验室安全。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教师承担。
第二十八条 各类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根据学校有关文件来确定。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聘任,由学院与实验中心和各系主任研究做出,无特殊理由,学院任何教职工,不能拒绝参与实验室管理,不服从学院工作安排,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不给予岗位聘任,并报送学校人事处。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要严格考勤记录制度,请假制度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实验室管理人员,学院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管理奖惩、责任与追究等按学校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海南师范大学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