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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实验室物品 领、借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学院的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原有教育部和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仓库物资保管员对所管物资完全负责。各物资仓库及实验室的一切物资,未经批准并办妥借用或领用手续的,不得带出物资仓库及实验室。

第三条 从物资仓库和实验室领用、借用实验物品,不论其价格多少,都须填写《物电学院实验物品领用登记表》,办理领借手续后方可领、借出。

第四条 一次性领用物品超过800元须经实验室主任审批后方可领出;超过2000元须经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领出。

第五条 电视机、VCD、DVD、CD、录放相机、收音机、音响设备、电风扇、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一律不准个人借用带回宿舍。

第六条 因备课或工作需要借用的物品,借用期不超过半年,若确需继续借用,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七条 校内教职工和本院学生因试讲、实习或搞第二课堂活动需要借用教学器材或实验室物品,800元和800元以由各实验室、仓库负责人员同意可借出;800以上由实验室主任或院主管实验仪器设备的领导签名同意后方可借出。

第八条 外单位需要借用我院八百元以下(含八百元)物品,须经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批准;八百元以上至一万元的物品须经设备分管部门(国资处)领导批准,一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九条 向外单位借出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借出人负责追还;仪器归还时,实验室管理人员应与借出部门共同验收,如发现损坏或丢失配件,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责成借用单位维修或赔偿。




海南师范大学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

2024年3月7日


发布时间:2024-12-06 21:37:24    浏览次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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