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学院的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赔偿原则
(一)凡在教学和科研中因个人责任造成仪器设备、工具、教具、玻璃器皿等物品损坏,均按本规定赔偿。
(二)学生损坏上述物品按规定赔偿。教工因非公或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实验室提出初步意见,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应赔偿其价值的一部分或全部,情节严重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条 赔偿办法
(一)损坏物品经修复仍能使用者,以维修费作赔偿金计算依据。
(二)损坏物品无法修复或丢失者,则以该物原价作赔偿金计算依据。
(三)赔偿金一般一次付清,但学生一次赔偿超过 500元者,可在本门课程结束前分次付清。
(四)因个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者,一般按原价赔偿。
第四条 赔偿手续及赔偿金用途
(一)学生损坏仪器设备后,及时填写仪器坏损单,并向实验指导教师交清赔偿金,同时领取补发仪器。对态度恶劣,不接受批评或拒绝赔偿的学生,指导教师可以停止其实验,并令其写出检查。待其对问题有深刻认识,并保证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后,方可恢复其实验。
(二)本门实验课结束后,一周内实验指导教师应将赔偿金转交专人保管。
(三)教师损坏仪器设备者,在学期结束前交清赔偿金。
(四)赔偿金用于仪器的补充、维修和实验室建设。
海南师范大学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
2024年3月7日